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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基础教育教学研究室课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2-05         浏览次数:88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要求,调动全省普通中小学教师、管理人员和教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培养研究型的教育工作者队伍,在教研部门确立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管理规范,促进基础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基础教育教学研究室(以下简称“省基础教研室”)批准立项的研究课题。
第三条 河南省基础教育教学课题的研究,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理论为实践服务;鼓励探索和创新,倡导科学、严谨、勤奋、务实的学术风气,努力创造繁荣活跃的教研环境,为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提高基础教育教学质量服务,为重大教育决策服务。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省基础教研室课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课题办”)负责课题的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定期公布基础教育教学研究课题选题参考,组织课题申报、立项评审,中期检查,课题验收、鉴定和推广等工作。
第五条 省基础教研室课题办下设各学科评审专家小组,学科评审专家小组由具有相关学术背景的教研员、优秀一线教师和高校专家组成。其职责为评审申报立项课题,提出资助金额建议,参与中期检查和指导,做好成果鉴定与推广工作。
第三章 立 项

第六条 立项申报和评审
1.具有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条件的单位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个人均可按规定提出申请。
2.申请的课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研究方向明确,论证充分,研究目标具有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研究方法科学可行;有一定的资料积累和研究基础,选题科学,定位准确;研究计划周密,经费预算合理;课题成果形式明确;课题承担者具有按计划、期限完成课题的素质和科研能力等。
3.每年5-6月份为省基础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申报时间。(专项课题或上级下达课题按有关通知办理)
4.省基础教研室课题办受理课题申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和条件对申报立项课题进行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项目交学科评审专家小组一般按3:1的比例遴选。
5.省基础教研室每年9月份依据本办法规定下达立项通知。
第七条 立项条件
1.课题应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和独创性,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
2.选题科学、内容充实、论证充分,预计要突破解决的难题明确,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3.课题主持人须具有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并对所申报的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前期准备。课题主持人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含小教高级、中教一级、讲师),主要参与者没有职称限制。
4.课题主持人一次只能主持申报一个课题。以往承担的省基础教研室教育教学研究课题必须按规定结题,未结题者不能申报立项。上一年度课题未完成者,不得申报下一年度课题。
5.鼓励开展合作研究,单人研究的课题不予立项。课题组总人数限8人以内,主持人一般为1人,主要参与者至少1人、最多6人。
第八条 立项程序
1.课题主持人填写《河南省基础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立项申报书》,提交打印件一式三份,电子稿一份。
2.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组织初审推荐;
3.在各单位推荐的基础上,报送省辖市(或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基础教研室审核、汇总,集体上报到省里,省基础教研室课题办一般不受理其他单位或个人申报。
4.课题研究年限一般为1-2年,但最长不能超过3年。
5.河南省基础教研室课题办召集学科评审专家小组对申报立项的课题进行全面、综合的评议和审核,最后由省基础教研室主管主任审定并发文公布。
第九条 课题主持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三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省基础教研室课题办。
第十条 所有立项项目都必须组织开题报告会,深入论证,完善研究方案,达成研究共识,明确任务分工。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主持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和所在省辖市基础教研室同意盖章,报省基础教研室课题办审批:
  1.变更课题主持人及主要参与者。
  2.改变课题名称或课题学科分类。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
  7.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
  对未经批准而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省基础教研室可不予结题或撤销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下。
  4.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第四章 结 题

第十三条 结题验收
1.课题完成后,课题组应对研究工作全过程进行认真总结,撰写研究报告,形成最终成果,提交完整的课题成果材料。包括:最终成果和《结题鉴定书》均需打印件一式三份、电子稿一份,必要的过程性材料一套。《结题鉴定书》须经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和省辖市(或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基础教研室审核并加盖公章。由省辖市(或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基础教研室进行汇总、初评后,再报送省基础教研室课题办。
2.一般理论性研究,鼓励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重点课题至少在省级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教学和管理实践性研究项目除研究报告(或论文)外,同时还需提供与成果相关的其他材料。
3.省基础教研室每年5-6月份接受基础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的结题验收申请,在有关学科认真审验的基础上,课题办确定结题验收结果,报室主管主任审签后,于9月份发文公布验收结果并颁发结题证书。
第十四条 结题要求
1.课题达到计划的研究期限,应及时结题。
2.最终成果必须与课题主持人立项申报时填写“最终成果形式”相符。
3.研究成果可以是研究报告或调查报告,也可以是论文、专著。
4.著作类成果必须在显著位置注明“河南省基础教育教学研究课题”字样。
5.对因客观因素确定需要延期一年结题的课题,课题主持人必须在计划结题期限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省辖市(或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基础教研室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请省基础教研室课题办审批。每项课题只能申请延期一次,且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河南省基础教育教学研究课题实行课题主持人负责制,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课题成果。省基础教研室组织有关专家对课题研究进展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检。
第十六条 省基础教研室各有关学科、各省辖市(或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基础教研室应组织对各自学科或本地的立项课题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十七条 省基础教研室采取措施支持各级教研部门和学校开展基础教育教学课题的研究工作,包括:
1.对于优秀的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成果,可以参加省基础教研室组织的优秀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奖的评选活动,可以推荐参加全省和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评选活动。
2.提供立项报告、研究报告、调研报告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
3.定期召开基础教育教学研究课题培训暨选题发布会,不定期举办教科研骨干培训班;另外,可根据课题类别的需要举办单项或综合培训与研讨会,可根据区域需求或学校研究项目的实际提供培训服务。
4.编选具有针对性的课题研究学习辅导资料,满足基层课题研究者的资料、信息需求。
5.“河南省基础教育教学研究室课题管理专用章”实行专人管理,按审签程序用印。
第六章 经 费

第十八条 经费原则上由课题组自筹。对于专项重点课题或上级下达课题,省基础教研室将视情况给予一定资助。
第十九条 根据课题类别不同,课题立项、结题时适当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立项和结题评审、中期检查、材料整理、证书印制等。
第二十条 省基础教研室资助经费应在下列范围内支出:
1.图书资料费。
2.差旅费。
3.文印费。
4.小型会议费。
5.其他与课题有关的支出。
第七章 成果鉴定与推广应用

第二十一条 成果鉴定要求
1.课题组提供的鉴定材料,应包括研究成果主件、必要的附件(如开题报告、阶段性成果、密切相关的过程性研究资料及课题立项申报书和立项通知书的复印件等)。课题主持人应将课题最终成果、研究工作报告及资助经费决算等一并报送省基础教研室课题办。
2.一般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鉴定方式。少量课题根据研究性质需进行会议鉴定的,须经省基础教研室课题办同意。
3.每项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5-7人。鉴定专家由省基础教研室确定。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课题鉴定专家。
4.学科评审专家小组在认真通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立项申报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及获奖等级建议。从同意结题的项目中评选基础教育教学优秀研究成果奖,其中,一等奖30%,二等奖50%,三等奖20%,严格按照比例确定各等次获奖数量。
5.通过鉴定的课题即可办理结题验收,经课题办验收合格,由省基础教研室发给课题组成员《结题证书》,对获得基础教育教学优秀研究成果奖人员发给《获奖证书》。
第二十二条 省基础教研室不定期举办全省综合性教研成果报告会、成果展等活动,对优秀成果结集出版,利用有关刊物宣传推广优秀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省基础教研室各学科在各自开展的教研活动中也应积极将最新研究成果加以推广应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基础教育教学研究室
                2011年10月8日